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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平: 外行说法律(之二) ——法庭出示的《公告》尚缺质证环节
作者:胡德平      时间:2020-07-20   来源:
 

  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是名誉全球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成立于1897年的荷兰。事务所是合伙制企业,也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中介组织。合伙人对提交的会计审理报告要负无限责任,它不但要有极其精湛的专业知识,而且对其商业道德也有极严的要求,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尤其在银行和各种交易所中赢得了很高的信誉,就是外国的财政、税务部门对其报告的采信度也是很高的,但必要时,也要有相应的制度对其进行核查。如2008年,毕马威就在一项业务审计中出现了差错,被执法部门查出,不管是毕马威有意还是无意出现的差错,反正承担了无限责任,损失了二十多亿美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是1992年在北京成立的一家中外合资的会计事务所,企业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事务所成立时注册资金是300万人民币,这是它的有限责任的资产范围,不知现在的有限责任的资产是否扩大。该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23日发布了《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0日开庭,对顾雏军进行第一次审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开庭,对顾雏军进行第二次审判,都未出具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尽管被告人和律师都要求在法庭上出具这一《公告》文件。不管《公告》的文字技巧如何,最终还是坐实了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2.93亿元的民事借贷事实。这本是经常发生的一件民事借款、还款的问题,借款双方都未起诉对方,公安、检察部门都未介入,这是正确的。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检察部门为何不介入呢?

  但在2019年4月8日,法庭重审顾雏军等人一案时,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第一次被法庭采用为证据,《公告》中涉及的民事问题变为刑事问题。在控辩双方没有充分辩论、质证、查证、认证的情况下,法院跳过这一程序,径直就此做出以下评判,“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根据公.告.载明的调查结果,不能得出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公司巨额资金的结论,相反科龙集团还至少遭受了5.92亿的巨额损失。”前文已对科龙流出的巨额资金的数量和去处作了详细说明,不再重复。

  这种评判似乎有法律漏洞,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对公司业务的某一处或某些问题提出“怀疑”,这是允许的,这和“无罪推定”是两回事。检察部门以此“怀疑”的意见起诉顾雏军等人,本身就违背法理原则,但当被告数人及律师要求质证时,却被剥夺了法律给予的辩论权利。其根据是1997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第193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综上所述,法庭做出“由此可见”云云的结论,似乎忽视了“程序正义”的法理原则,让人难服法庭的判决。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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