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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剑英: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作者:叶剑英      时间:2013-08-06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一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决定系统地修改现行宪法,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宪法的修改工作。这是我们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正在大踏步地向前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基本上是本届人大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本届人大二次、三次会议都对宪法个别条文作了修改。而本届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的工作,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不久进行的。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三十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清除十年动乱中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至现行宪法中还有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更重要的是,自本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和发展,特别是党和国家工作着重点的转移;中共中央对于国内阶级状况所作的新的科学分析;国家民主化的重大进展和进一步民主化的要求;国家领导体制和国民经济体制正在进行和将要进行的重大改革;各民族区域自治权的明确规定;等等,都没有也不可能在现行宪法中得到反映。而且,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现行宪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也不够完备、严谨、具体和明确。总之,现行的宪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立即着手对它进行全面的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这次修改宪法,应当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经过修改的宪法,应当反映并且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新的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下,全国各族人民应当能够更加充分地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管理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的权力。法制的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和工作,它们的常务委员会的权力和工作,应当怎样进一步健全和加强,也应当在修改后的宪法中作出适当的规定。总之,我们要努力做到,经过修改的宪法,能够充分体现我国历史发展新时期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这次修改宪法,一定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正确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在明年上半年公布修改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我们这次修改宪法要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制订和修改宪法的历史经验。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我们自己的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参考当代外国宪法,尤其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吸收其中好的先进的东西。一个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一个是“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这是毛泽东同志领导制订一九五四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时总结的两条立宪经验。我们应该仍然充分重视这两条经验。

  我们担负的修改宪法的工作是很艰巨的,但是我相信,只要我们抱着高度的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靠群众,依靠专家,兢兢业业,谨慎从事,就一定能够把这一工作做好,如期完成全国人民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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